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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苏XX与被告褚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XX,褚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97号原告苏XX,女,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被告褚XX,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原告苏XX与被告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褚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1月7日生育女孩褚XX,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于2000年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褚XX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褚XX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一、婚姻状况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女孩褚XX身份信息;三、甘南县查哈阳乡曙光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褚XX于2000年外出务工,现下落不明;四、证人王玉龙证言一份,证明被告自2000年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五、证人王军出庭作证,证明被告2000年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证据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佐证,故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四,因证人王玉龙未到庭接受质询,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庭审举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苏XX、被告褚XX于1999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1月7日生育女孩褚XX,被告于2000年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婚姻的存续应以男女双方确有感情为基础,现被告褚XX下落不明满二年,原告苏XX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可以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要求由其自行抚养婚生女孩褚XX的诉讼请求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苏XX与被告褚XX离婚;二、婚生女孩褚XX由原告苏XX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涛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人民陪审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