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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恢裁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兆分社与张朝先、陈静媛、吴宾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兆分社,张朝先,陈静媛,吴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恢裁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兆分社,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三兆村正街**号。负责人:柴永花。被执行人张朝先。被执行人陈静媛。被执行人吴宾。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兆分社与张朝先、陈静媛、吴宾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雁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兆分社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8948.0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4年12月1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朝先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丰庆路支行账户存款20000元。2014年12月18日,本院将2000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兆分社,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兆分社向本院出具收条,并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恢字第0048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