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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方丽华申请执行施亚林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丽华,施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57号申请执行人方丽华,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西山北路。被执行人施亚林,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施亚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施亚林在单位有应领取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以实际结算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施亚林应领取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226487元。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苟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