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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新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谷勇、李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勇,李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新民初字第292号申请人谷勇。申请人李志超。申请人谷勇与李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的请求,要求对双方于2015年4月17日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新河人民法庭调解工作室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并提交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内容为:李志超归还谷勇借款4万元,于2015年5月15日前还清。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谷勇与李志超于2015年4月17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中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