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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行监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艳华与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及原审第三人营口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拆迁行政裁决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营行监字第00010号申诉人王艳华,女。委托代理人梁宝维,男,系王艳华的丈夫。被申诉人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成城,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黎江,系该单位法制科科长。原审第三人营口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桂香,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王艳华因与被申诉人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及原审第三人营口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1)站行初字第00034号行政判决书。后王艳华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营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王艳华不服,到本院申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听证了本案。申诉人王艳华的委托代理人梁宝维、被申诉人营口市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黎江到庭参加了听证,原审第三人营口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席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复查认为,申诉人王艳华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谢培勇审 判 员  张秀芬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宝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