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x诉汤庆江、建水县庄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汤庆江,建水县庄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296号原告曹x。法定代理人曹xx,系原告曹x之父。法定代理人钮xx,系原告曹x之母。委托代理人杨乐,系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汤庆江,男,1968��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驾驶员,住云南省建水县。被告建水县庄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零公里(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马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沙荣梅,系该公司员工,住云南省建水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临安镇丰泰路**号。负责人赵志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皓,系云南毛荣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曹x诉被告汤庆江、建水县庄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户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建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学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的法定代理人曹xx、钮xx及委托代理人杨乐,被告汤庆江、被告庄户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荣梅、被告财保建水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x诉称:原告曹x于2014年9月9日11时54分驾驶普通两轮摩托助力车行驶至建水县零公里玉柴机器商店门口时,与被告汤庆江驾驶的车牌号为云G609**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汤庆江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汤庆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曹x无责任。被告汤庆江驾驶的车辆挂靠于庄户物流公司,在财保建水支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原告曹x被送到建水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情过���,又转开远解放军五十九医院进行治疗。伤情诊断为:1、左腹股沟、会阴部皮肤软组织缺损;2、睾丸毁损性损伤;3、阴茎皮肤撕脱伤;4、尿道缺损;5、骨盆骨折;6、第一骶椎隐裂;7、腹腔内脏器损伤。经云南红河公信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曹x因双侧睾丸缺失损伤构成交通事故三级伤残,皮肤瘢痕存留损伤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评估为80000元。原告住院101天后病情好转出院,但因睾丸毁损严重而摘除,阴茎、尿道经多次再造成形未成功,只能等日后伤情痊愈后再进行2-3次手术为阴茎、尿道成形修复。出院后,原告需终生依靠服用雄性激素以维持男性特征。原告自2012年起直至事发,在建水县零公里蔬菜批发市场打工,包吃包住,每月工资1500元,直至事发。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98703.57元;残疾赔���金100712.4元(6141元×(80%+2%)×20年];误工费13500元(1500元÷30天×270天);护理费16160元(80元/天×101天×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0100元(100元/天×101天);交通费1050元;助力车修理费1500元;后期治疗费8000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合计423625.97元。原告认为,被告的一次违章行为,却造成了原告终身的残疾和痛苦,原告才17岁,正是青春年少的时期,却遭受了双睾丸摘除,阴茎和尿道毁损的严重后果,这让一个本应该有美好未来的少年承受这样的打击!原告从此将丧失性功能和生育能力,将不能娶妻和生子,甚至还要终生依靠服用雄性激素来维持作为一个男人的性特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汤庆江、庄户物流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曹x上述各项经济损失423625.97元;被告财保���水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概由被告承担。被告汤庆江辩称:双方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但原告在开远五十九医院两次住院开支的医疗费9万多元,原告只支付了1万元,其余均是答辩人支付。原告请求赔偿的费用应该赔偿的同意赔偿,不应该赔偿的不同意赔偿。被告建水县庄户物流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已经为肇事车辆投了保险,如何处理由法院裁判。被告财保建水支公司辩称:1、事故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第三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答辩人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原告曹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应当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一定责任。2、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以医院出具的票据为为准;对残疾赔偿金、伙食补助费无异议;原告的误工天数应当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对误工费按每天50元计算无异议;护理费应当按每天60元的标准计算;交通费应以实际发生的为准;摩托车的修理费过高;后续治疗费过高,应当按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精神抚慰金过高;鉴定费、诉讼费不是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11时54分,被告汤庆江驾驶车牌号为云G609**的重型自卸货车沿迎晖路行驶至建水县临安镇玉柴机器商店门口处时,在右转过程中,车头右前侧与右侧同向行驶的由曹x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擦,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倒地后,云G609**号车左侧第二前轮拖压曹x右大腿,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曹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汤庆江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汤庆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曹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曹x被送到建水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到开远解放军五十九医院进行治疗。伤情经诊断为:1、车祸伤后左腹股沟、会阴部皮肤软组织缺损;2、睾丸毁损性损伤;3、阴茎皮肤撕脱伤;4、尿道缺损;5、骨盆骨折;6、第一骶椎隐裂;7、腹腔内脏器损伤。经云南红河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曹x因双侧睾丸缺失损伤构成交通事故三级伤残,皮肤瘢痕存留损伤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评定为80000元。原告曹x住院101天,开支医疗费97659.38元,期间由2人陪护。另原告在开远解放军五十九医院门开支诊费1178.3元,在建水县人民医院门诊开支医疗费1044.19元。事发后,被告汤庆江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74000元,并给付过原告13659.38元的其它费用。原告病情好转后经医院同意办理了出院手续,但因睾丸毁损严重而摘除,阴茎、尿道经多次再造成形未��功,只能等日后伤情痊愈后再进行2-3次手术为阴茎、尿道成形修复。出院后,原告需终生依靠服用雄性激素以维持男性特征。另查明,被告汤庆江驾驶的云G609**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于被告庄户物流公司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万元)投保于被告财保建水支公司,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上述认定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医疗费收据、伤情证明、出院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已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曹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此次交通事故经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汤庆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曹x无责任;被告汤庆江驾驶的云G609**号重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投保于财保建水支公司,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财保建水支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汤庆江负责赔偿。因被告庄户物流公司系云G609**号自卸货车的挂靠单位,依法应在被告汤庆江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曹x的误工天数依法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07天;对于原告要求赔偿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事故致原告双侧睾丸缺失,阴茎、尿道成形待手术修复,需终生依靠服用雄性激素来维持男性特征,属于伤害严重的特殊情况,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曹x的经济损失本院认定为:医疗费99881.87元;残疾赔偿金100712.4元(6141元/年×20年×82%);误工费5350元(107天×50元/天);护理费16160元(101天×80元/天×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0100元(101天×100元/天);交通费1050元;摩托车修理费1500元;后期治疗费8000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416654.27元。被告汤庆江垫付的费用87659.38元在承担责任时予以���减。综上,被告财保建水支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数额为122000元,应承担的商业三者险赔偿数额为294654.27元。因被告汤庆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由被告财保建水支公司赔偿完毕,故被告汤庆江、被告庄户物流公司不再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汤庆江垫付的费用87659.38元应由原告曹x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曹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16654.2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曹x12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曹x294654.27元。二、由原告曹x返还被告汤庆江垫付的医疗费87659.38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7650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被告汤庆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雷学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