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叶定孝、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叶定孝,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5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260号。诉讼代表人:鲍敏冲,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益群,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晟,系该行职员。被告:叶定孝。被告: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车站路27号西首。法定代表人:徐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叶定孝、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