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滨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蒋某某,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委托代理人尹正锋、王义权,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宝江人民陪审员  胡晓雪人民陪审员  赵莲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