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蒋某某,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委托代理人尹正锋、王义权,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宝江人民陪审员 胡晓雪人民陪审员 赵莲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