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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二终字第0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侯永利与冀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某,冀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二终字第01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冀某。上诉人侯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一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某于2015年4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上诉人侯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宋广道代理审判员  史兆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红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