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兴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02民初264号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 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延明,该公司职员。 被告:关兴华,男,满族,1951年3月17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柳树村三组。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颖卓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路延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兴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1月4日在原告所属的河湾子支行贷款一笔,金额为56,000.00元,现余额56,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1日,贷款用途为养鱼,月利率9.7375‰。借款到期后,我单位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故我单位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单位贷款本金56,000.00元,利息14,341.39元,本息合计70,341.39元,以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综上,原告认为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借款义务,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贷款到期后被告理应履行按期还款本息义务,为此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金融债权不受损失,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其在吉林环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子支行的借款本金56,000.00元,现余额56,000.00元。利息从2013年11月4日至2016年1月20日计14,341.39元,本息合计70,341.39元;2、利息从2016年1月20日计算至还款之日,逾期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及复利计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中的一切费用。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关兴华于2013年11月4日向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河湾子支行以质押借款方式贷款一笔,金额为56,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1日,用途为养鱼,月利率9.7375‰。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被告未予偿还,至起诉之日尚欠借款本金56,000.00元,利息为14,341.39元(9.7375÷30天÷1000×56000元×807天),本息合计为70,341.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贷款凭证、《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额度质押借款合同》,当事人当庭陈述,经过庭审调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原、被告间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逾期罚息等,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应予支持;二、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应以合同约定的逾期的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月利率14.60625‰(9.7375‰×150%)计算,因约定不违反相关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期限计算至合同本金利息付清为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二百零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关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65,000.00元,利息14,341.39元,合计70,341.39元; 二、被告关兴华给付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1至合同本金利息付清之日的罚息(标准计算为14.60625‰)。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00元、保全费170.00元,合计94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秦颖卓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提出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 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