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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庞锡强诉被执行人廖惠莲、黄利丹、郑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锡强,廖惠莲,郑志平,黄利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庞锡强,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廖惠莲,女,1960年10月22日出生,香港居民,港澳证件号码xxx。被执行人郑志平,男,1975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黄利丹,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关于申请执行人庞锡强与被执行人郑志平、黄利丹、廖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志平、黄利丹、廖惠莲应支付3520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0446.6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志平的车牌号码为粤Ex**的小汽车一辆,但该车辆去向不明。另被执行人郑志平的房产正在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已向其送达参与分配函,目前正在等待房产处理结果。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中,等待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执字第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森执行员 尹 素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伟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