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邢台佳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苏九旺陈兰香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佳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九旺,陈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邢台佳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州北路.被执行人苏九旺,男,195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陈兰香,女,195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所查询车辆登记、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劵公司查询证劵登记信息,得知,被执行人苏九旺在房管部门有登记在其自己名下位于邢台市前炉子村北北楼东楼口3层东西单元,(房产证号:邢市字第0006**号),但已经办理抵押等记,且本院对被执行人苏九旺不止一个案件执行,初上述抵押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苏九旺、陈兰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对被执行人苏九旺、陈兰香采取限制其出境、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征信系统予以登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同时申请人邢台佳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目前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认为应对(2014)西执字第5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后,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执字第5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