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盱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洪承权、罗秀英与洪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承权,罗秀英,洪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洪承权(全),退休工人。原告罗秀英,退休工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向民,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涛,职业不详。关于原告洪承权(全)、罗秀英与被告洪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3日通知原告洪承权(全)、罗秀英于2015年4月17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洪承权(全)、罗秀英一直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正龙代理审判员  陈娇娇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