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王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奎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26幢第二层(上丁企业公园内),组织机构代码06053413-5。主要负责人杨光,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焕开,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奎。委托代理人罗锦霞,四川省岳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上诉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4)津法民初字第07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威代理审判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岳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姝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