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宁波与深圳市新雅琪礼品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波,深圳市新雅琪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王宁波,男,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被执行人深圳市新雅琪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周阳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新雅琪礼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5日前履行义务如下:1、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51662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元。3、支付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675元。以上3项合计人民币52883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新雅琪礼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2883元的财产或者冻结、扣划其数额相当的银行存款(以查封清单为准)。审判长 郝英威审判员 黎 君审判员 王晓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