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歌与被告王立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歌,王立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83号原告张春歌,男,汉族。被告王立敏,女,汉族。原告张春歌与被告王立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7月10日在甘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张闯,现年岁。2006年开始,双方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女方音信全无。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结婚登记时间及登记情况。证据2、甘南镇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未归情况。庭审质证中,原告对所提供证据的证明目的进行了陈述,该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张闯,现年岁。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可,自从2006年开始,被告离开家庭出走,未尽夫妻及抚养子女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结婚后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尽义务,原、被告双方结婚后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春歌与被告王立敏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丛文权代理审判员 马涌泉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