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县人,住****。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县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艳红人民陪审员 方昊平人民陪审员 龙红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