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仁富与龚治旗、刘代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富,龚治旗,刘代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461-1号申请执行人陈仁富。被执行人龚治旗。被执行人刘代芬,系龚治旗之妻。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都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6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仁富与被执行人龚治旗、刘代芬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陈仁富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都执字第004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