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296号原告王某,农村居民。被告杜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开具证明为由,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