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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296号原告王某,农村居民。被告杜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开具证明为由,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