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孙丰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华,孙丰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华,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孙丰卫,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华与被执行人孙丰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陵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