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4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436-2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港恒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申佳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弘文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汤浩杰、陶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港恒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申佳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弘文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汤浩杰、陶燕飞支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人民币28518073.4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95918.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上执民字第4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高建强人民陪审员 杨家冀人民陪审员 姚荣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