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巢民一初字第004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友芝银行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圣权审判员  张 智审判员  陈效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