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伟明诉被执行人陈群珍、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吴伟明,男,汉族,1972年5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陈群珍,女,汉族,1946年7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关于申请执行人吴伟明与被执行人李海锋、陈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海锋、陈群珍应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群珍所有的银行存款2474.38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另,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2474.38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森执行员 尹 素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仲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