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5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墨市大信镇大信村村民委员会与崔世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5531号原告即墨市大信镇大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大信村。法定代表人金全善,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正科,即墨中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世磊。委托代理人郑世康,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即墨市大信镇大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崔世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法定代表人金全善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大信镇大信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即墨市大信镇大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孙 强审 判 员 周建钢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兰梦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