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四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邵紫与被告河南广电联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珠海艺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及被告张致远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紫,河南广电联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珠海艺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张致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初字第749号原告邵紫。委托代理人翟颖戈。被告河南广电联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淑娟。被告珠海艺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冈。被告张致远。原告邵紫与被告河南广电联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珠海艺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及被告张致远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邵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571元,减半收取为91785.5元由邵紫负担。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崔航微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