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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董国顺与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顺,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安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董国顺。被告: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法定代表人韩树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董国顺与被告唐山建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5元,减半收取5453元,由原告董国顺负担。审判长  徐俊荣审判员  柴 伶审判员  司伟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