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执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史丽平与石永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丽平,石永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1962号申请执行人史丽平。被执行人石永南。申请执行人史丽平与被执行人石永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淮小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石永南欠史丽平88000元,自2014年2月起于每月10日前归还15000元,直至还清;如石永南未按约还款,则史丽平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石永南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永南的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除查封其唯一的一套住房外,未获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除查封其唯一的一套住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石永南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石永南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小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马立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