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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丁存财与梁观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财,梁某锡,中国X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79号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陈某英。委托代理人:刘某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某,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盛。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郑某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中X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中X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建设路汇展阁2311房产及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B座2504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中X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专项支付综合消费贷款协议》,约定原告审核同意向被告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79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专项支付综合消费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40%确定。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还本。贷款罚息:逾期归还贷款的,原告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的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3月25日发放了贷款179万元,该款直接划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现该笔贷款已于2015年3月25日到期,但被告并未按时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债权,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中X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868210.15元,其中本金1790000元、利息63838.96元、罚息14371.1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4月14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3、确认原告依法对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汇展阁2311号房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B座2504号房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置两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中X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约定被告自愿以抵押人享有所有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原告申请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额度。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中X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根据授信协议,原告同意向被告提供约定的个人房产抵押授信综合额度179万元。被告以其拥有所有权的深圳市罗湖区的建设路汇展阁2311(房屋产权证号为深房地字第2000089265号)及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B座2504(房屋产权证号为深房地字第2000081542号)提供抵押,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涉案协议所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因被告申请综合授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本金、利息及费用等。上述抵押房产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中X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专项支付综合消费贷款协议》,约定原告审核同意向被告提供总额为179万元的专项支付综合消费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40%确定。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还本。贷款罚息:被告逾期归还贷款的,原告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的罚息。对逾期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原告提供的逾期欠款一览表显示,放款日期为2014年3月25日,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3月25日,借款总额为1790000元,已欠本金为1790000元,已欠利息为63838.96元,已欠罚息为14371.19元,总欠本息合计1868210.15元。原告提供的还款清单显示截至2015年3月25日,已欠利息为63838.96元。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79号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以1868210.15元为限。产生保全费5000元。以上事实,有《中X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中X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中X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专项支付综合消费贷款协议》、公证书、房产证、个人借款凭证、欠款单、逾期欠款一览表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涉案贷款放款日期为2014年3月25日,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3月25日,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还本,现贷款已到期,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到期未还本金及全额支付利息,构成违约,故原告诉求解除合同及偿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具有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诉求计至2015年4月14日的本金1790000元、利息63838.96元、罚息14371.19元予以支持。2015年4月15日后的利息及罚息,被告仍应按合同履行。被告以其名下的两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应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上述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被告郑某盛之间的《中X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二、被告郑某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本金人民币1790000元、利息人民币63838.96元、罚息人民币14371.19元(2015年4月15日开始的利息,以人民币179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40%确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015年4月15日开始的罚息,以人民币179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确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郑某盛名下的深圳市罗湖区的建设路汇展阁2311(房屋产权证号为深房地字第2000089265号)及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B座2504(房屋产权证号为深房地字第2000081542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上述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郑某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1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由被告郑某盛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郑某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1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径付原告中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郑某盛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柳波 审 判 员  周立雄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鲁丽莉书记员鲁丽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