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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刘伍学与黎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伍学,黎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刘伍学。被告黎彪。原告刘伍学与被告黎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伍学于2015年4月17日已该事故已由交警部门调教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伍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伍学撤回对被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伍学负担。审判长  马原平审判员  牟存文审判员  赵春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