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刘伍学与黎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伍学,黎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刘伍学。被告黎彪。原告刘伍学与被告黎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伍学于2015年4月17日已该事故已由交警部门调教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伍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伍学撤回对被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伍学负担。审判长 马原平审判员 牟存文审判员 赵春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