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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破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破字第2-3号申请人: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2015年4月15日,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正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事宜及争取政府供热配套费补贴,请求本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5年7月18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海波审 判 员  吕 萍代理审判员  王天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慧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