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德炕与张文仲、黄群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仲,黄群花,马德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仲。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群花。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有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炕。上诉人张文仲、黄群花与被上诉人马德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文仲、黄群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文仲、黄群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文仲、黄群花撤回上诉。��审案件受理费1873元,减半收取936.5元,由上诉人张文仲、黄群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