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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松灿与范卫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灿,范卫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松灿,1981年11月6日生。被告(反诉原告)范卫锋,1980年3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松灿与被告(反诉原告)范卫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松灿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范卫锋的起诉,范卫锋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松灿的反诉。本院认为,王松灿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范卫锋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反诉,均系双方对各自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王松灿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范卫锋的起诉。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范卫锋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王松灿的起诉。反诉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范卫锋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王雪云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