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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吕德申请执行李君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德,李君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吕德,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铁路装备公司职工,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李君子,女,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君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