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吕德申请执行李君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德,李君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吕德,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铁路装备公司职工,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李君子,女,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君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