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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曼丽与李小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曼丽,李小军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李曼丽。被告李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曼丽诉被告李小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曼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李曼丽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倪望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