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曼丽与李小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曼丽,李小军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李曼丽。被告李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曼丽诉被告李小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曼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李曼丽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倪望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