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刘兴杰,刘兴柱,刘兴源,周永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被执行人刘兴杰,被执行人刘兴柱。被执行人刘兴源。被执行人周永增。本院在执行冀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与刘兴源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2014)冀民三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