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建勋诉高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勋,高太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72号原告李建勋,男,汉族,教师。被告高太祥,男,汉族,农民。原告李建勋诉被告高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太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勋撤回对被告高太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