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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3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于桂英与康占省、邢金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英,康占省,邢金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352-4号申请执行人于桂英。被执行人康占省。被执行人邢金魁。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霸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桂英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霸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云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