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执字第3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于桂英与康占省、邢金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英,康占省,邢金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352-4号申请执行人于桂英。被执行人康占省。被执行人邢金魁。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霸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桂英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霸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云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