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民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赵吉宏与龙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宏,龙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相民初字第01582号原告赵吉宏。被告龙晓燕,现羁押于南通女子监狱。原告赵吉宏诉被告龙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吉宏、被告龙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吉宏诉称,被告龙晓燕2013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2月28日归还,但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8万元。被告龙晓燕辩称,借款属实,我是借了原告8万元,我现在正在服刑,没有偿还能力,出狱以后我会尽力还款,但是出狱后可能要分期还款,我尽我能力还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被告龙晓燕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赵吉宏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于2013年2月28日归还。借款人:龙晓燕××2013年1月31日。”同日,原告通过其妻子章蕾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支付上述借款人民币8万元。再查,被告龙晓燕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现正在服刑期间。上述事实,由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一份、转账凭证两份,结婚证复印件、章蕾的情况说明、(2014)相刑二初字第0084号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龙晓燕于2013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由原告举证的借条、转账凭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借条中约定借款应于2013年2月28日归还,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吉宏借款人民币8万元(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被告龙晓燕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