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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安达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申请执行闫国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达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闫国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法人代表:王庆利。被执行人闫国学,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安达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申请执行闫国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由于(2014)安商出字第190号文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四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