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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某某,女,1969年12月10日生。被告殷某某,男,1970年4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没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免缓申请,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接到通知书后在七日内仍没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选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