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堂斌与东港市柏科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堂斌,东港市柏科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99号申请执行人徐堂斌。被执行人东港市柏科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洪。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元,诉讼费2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15766元。现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