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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祁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1刑初124号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某某,男,生于1959年12月2日。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祁某某冒充禹州市公安局民警,以帮助张某某挽回被盗损失为名,骗取张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祁某某冒充禹州市公安局民警,以帮助白某某购买公安局扣押车辆和办理驾驶证等为名,骗取白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祁某某冒充禹州市公安局民警,以帮助张某某挽回被盗损失为名,骗取张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祁某某冒充禹州市公安局民警,以帮助白某某购买公安局扣押车辆和办理驾驶证等为名,骗取白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禹州市东方夏威夷水城技师服务单、账单、交易记录、禹州市公安局证明、户籍证明、顺店派出所证明、禹州市东方夏威夷水城监控录像光盘,被害人张某某、白某某的陈述,证人白某甲、岳某某、叶某某证言,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祁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