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唐晓文与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文,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唐晓文,农民。被执行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万芹,任董事长。住所地:迁安市。本院在执行唐晓文诉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晓文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唐晓文撤回对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二、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