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士清与马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士清,马明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83-2号原告:胡士清,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马明,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胡士清与被告马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士清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明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合蚌路北侧交警大队对面凤阳县锦湖宾馆第五、六、七层营业房及负一层其他用房。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8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上述房产。现因原告胡士清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马明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合蚌路北侧交警大队对面凤阳县锦湖宾馆第五、六、七层营业房及负一层其他用房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胡士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陈文怡所有的凤国用(2006)第6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公产证字第00143-××号房地产权证所载房地产(坐落:安徽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洪武路中段北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马明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合蚌路北侧交警大队对面凤阳县锦湖宾馆第五、六、七层营业房及负一层其他用房(房地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凤字第××、房地权凤字第××)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达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人民陪审员 周经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芝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