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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新民初字第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蔡增云与蔡建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增云,蔡建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新民初字第0424号原告蔡增云。委托代理人孙玉春、严立峰,盐城市亭湖区黄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蔡建平。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0号海关监管点综合楼501室。负责人马吉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海荣、峁长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增云与被告蔡建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增云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增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增云负担。审判长  朱明华审判员  邵海峰审判员  周洪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