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元武与被执行人马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军,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马强,男,汉族,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元武与被执行人马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马强名下没有任何房产、银行存款,其名下仅有长安牌轿车一辆,本院已经将该车车籍查封,但车辆至今未找到,申请执行人王福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平审 判 员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