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世有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世有,定边镇北园子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世有(反诉被告),男,汉族,l963年2月22日出生,住定边镇。委托代理人白学智,男,汉族,l962年9月20日出生,住定边镇。委托代理人梁茂虎,男,汉族,l987年2月1曰出生,住定边镇,系原告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边镇北园子村第五村民小组(反诉原告)。负责人梁孝,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少雄,系该村民小组法律顾问。上诉人梁世有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梁世有。审 判 长 韩燕妮审 判 员 杜波云代理审判员 吴凤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珍(2013)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029号函定边县人民法院:你院移送上诉人梁世有与被上诉人定边县定边镇北园子村第五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你院重审。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1998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梁世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6年9月2日上诉人梁世有经被上诉人村委会同意将其承包公路东7.1亩土地中的2.78亩以61600元的价格出卖给本村村民梁利,现7.1亩土地剩余2.4亩,一直由被上诉人耕种管理。而你院认为本案争议2.4亩土地属上诉人代管有何证据?现将本案发还你院重审,望认真审查,以便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