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5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素与王富清、周龙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王富清,周龙琴,杜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586-2号申请执行人张素。被执行人王富清。被执行人周龙琴。被执行人杜桂兰。申请执行人张素与被执行人王富清、周龙琴、周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的(2010)邮民初字第0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王富清、周龙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素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从2009年7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杜桂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王富清、周龙琴、杜桂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王富清、周龙琴承担。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及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0)邮民初字第0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谢维明执行员 葛维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