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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荣盛与王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盛,王晓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商初字第544号原告王荣盛。被告王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盛与被告王晓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盛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晓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盛撤回对被告王晓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王蓉盛承担。审 判 长  尚彩霞审 判 员  李 悦人民陪审员  王 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俊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