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长沙瑞凯置业有限公司与丁志国、孔得胜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瑞凯置业有限公司,丁志国,孔得胜,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瑞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桂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志国。被执行人孔得胜。被执行人李胜。申请执行人长沙瑞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志国、孔得胜、李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丁志国、孔得胜、李胜至今未按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01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志国、孔得胜、李胜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胜 微信公众号“”